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方便广大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照《甘肃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二版)》,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梳理了专利申请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受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申请受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受理、知识产权咨询、地理标志等55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涵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同时,公布国家、省、市全部线下线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途径、地址及咨询电话,为广大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提供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现将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办理进一步梳理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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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知识产权保护部分)
第二版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 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形式 | |
??线下 ??(地址后附) | 线上 | ||||
1 | ? ? ? 知识产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维权援助申请受理 | 受理维权援助申请,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咨询等服务;接受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法院委托撰写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 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接受电话咨询。 0931-6196184/6196187 | 甘肃省知识产机综合服务系统 (http://36.142.16.40:10680/cms/cxzl.html) |
? ?2 | 海外维权申请受理 | 受理海外维议援助申请;接受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优势全业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提供维权指导意见等。 | 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接受电话咨询。 0931-6196184/6196187 | ? 无。 | |
? 3 | 知识产权纠纷 | 受理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纠纷调解申请,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 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接受电话咨询。 0931-6196184/6196187 | 甘肃省知识产机综合服务系统 (http://36.142.16.40:10680/cms/cxzl.html) | |
? 4 | ?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 | 受理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纠纷的裁决。 | 侵权行为地或被请求人住所地市场监管局受理。 | ? 甘肃省知识产机综合服务系统 (http://36.142.16.40:10680/cms/cxzl.html) | |
5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知识产权纠纷网上立案 | 商标侵权纠纷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全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或行政诉讼,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或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甘肃省知识产机综合服务系统 (http://36.142.16.40:10680/cms/cxzl.html) | |
6 | 知识产权仲裁 | 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的仲裁 | 嘉峪关仲裁委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 甘肃省知识产机综合服务系统 (http://36.142.16.40:10680/cms/cxzl.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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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 | 线下办理窗口 | 线下办理(邮寄)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 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紫光大厦17楼 | 0931-6196119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嘉峪关受理窗口 | 嘉峪关市胜利南路2158号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 0937-6300003 |
4 |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及商标专利监管科 | 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11室 | 0937-6208016 |
5 | 嘉峪关仲裁委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 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东路1511号3层 | 0937-6243496 |
1.本清单内的公共服务事项面向全市社会公众,服务主体为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及嘉峪关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版本为第二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后续将根据公共服务实际情况及发展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发布新版本。
3.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窗口及嘉峪关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供本清单内服务事项的线下办理渠道,具体信息可在附表查询。
4.本清单内的有关服务的线上办理渠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政务服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网提供。
5.本清单中所列商标有关服务事项均包含地理标志商标。
6.邮寄地址仅对接受邮寄的事项和服务主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