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嘉峪关市
实施主体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200MB158575XP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服务内容 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咨询方式

电话: 0937-6789727
地址: 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胜利南路2158号)一楼10-13号窗口。
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7-12345
地址: 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胜利南路2158号)二楼3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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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200MB158575XP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主动服务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主动服务条件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主动服务频率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主动服务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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