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天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实施编码 | 11620500MB1A9162853000125049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天水市七里墩街道消防救援支队(仅受理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内一般单位在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8)68206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8)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3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
实施主体 | 天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8)6820635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8)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8)12345 |
||||
办理地点 | 天水市七里墩街道消防救援支队(仅受理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内一般单位在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公共安全 | 法人主题分类 | 公安消防、其他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500MB1A916285 | ||
实施编码 | 11620500MB1A9162853000125049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500MB1A916285300012504900002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