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521581185938N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10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8-4957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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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8-715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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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清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分服务厅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香港路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大厅社保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天水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521581185938N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申请补贴条件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