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525MB1809143H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制定普法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8-781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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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8-7816230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525MB1809143H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制定普法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主动宣传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 主动服务频率 | 每年两次;依申请人申请主动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
主动服务方式 | 电话、网络、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