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244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内容 |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7-592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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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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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A区1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2442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停工留薪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标准的50%报销。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申请补贴条件 |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停工留薪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标准的50%报销。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