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200013926048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内容 |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10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6-8360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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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6-836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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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1楼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张掖市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2000139260483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申请补贴条件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