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000115016003
行政许可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划定矿区范围,组织专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采矿权年检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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