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

收费标准(依据)

市场调节价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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