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备相应能力的省级专业学术团体等独立咨询审查机构或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