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