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